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增值稅稅率及相關政策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通知,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現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現扣除率調整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因此,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11%(五一后調整為10%),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法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換言之,只要是5月1日建設單位應該支付的工程款,不管施工單位何時開票均應該按照原11%稅率申報、進行工程造價組價。

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文件),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詳見附件一)。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詳見附件二)。
專業人士指出,基于建筑企業的稅負由1、增值稅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企業所得稅等構成,材料、設備租賃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借助于極限求導方式,假定工程項目無材料、設備租賃等進項增值稅抵扣,造價要素僅為人工費,予以測算稅務下降率;再假定工程項目的造價要素人工費為零,按照常規的材料、設備租賃等進行增值稅占比工程造價的50%左右,再次予以測算稅負下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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