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其稅率是多少?
答:201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文件對農產品銷售發票進行了界定,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將農產品銷售發票限定于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
因此,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準予按照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

值得一提的是,農產品銷售發票有2種:
1、農場和農村合作社等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免稅普通發票。
以上發票在開具時,一定要注意稅率的選擇,應選擇“免稅”,而不是“0%”。選擇“0%”是錯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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