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申報6月工資還是5月工資
應當申報6月份的工資,如果是申報5月份的工資就構成了逾期申報了。
單位工資申報是什么意思?
上月勞資報表工資=上月報的工資,上月財務報表工資總額=上月工資總額,本月減少人員工資總額=比上月少發的工資(沒有人員減少就是0)這幾項加起來就是本月應申報工資總額,這幾項分別就是工資明細。
為了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就有必要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按照其不同的特點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科學的分類,并事先確定分類核算的項目名稱,規定其核算內容。這種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稱為會計科目。
如何做工資申報?
工資申報一般出現在社保的繳費工資申報環節,用于調整下一年本企業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現在大多數地區的工資申報都采用網上申報,可以每月申報,下面以北京為例。
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點選“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錄入單位參保人員的職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資,系統中顯示內容為截止到上月的人員信息,如顯示內容中有本月已經減員的人員,勾選“減員標識”不用錄入此人工資,錄入完成后每頁均需點擊保存,所需核定人員均保存成功后,點擊提交全部記錄。
申報結果一般是提交后1~2小時后反饋,1~2小時后可在查詢管理下的“申報信息狀態查詢”查看申報的結果,對于申報不成功的人員可查詢不成功原因再重新申報。(四) 在查詢反饋結果同時可定制查詢本單位月均工資為空或0的人員,于次日查詢反饋結果。如反饋結果存在此類人員,單位可于下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為其進行繳費工資申報。
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完成所有人員的繳費工資申報后,可在“業務報表查詢”中查詢并打印辦理成功人員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蓋章后報送所屬社保經辦機構。
單位在給職員發放工資之前,需要按照既定單位工資申報的規定,要求會計人員,對職員的工資進行申報,對于職員個人來說,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信息,才能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若遇到單位申報的工資與實際不符,可以向當地的有關機構舉報。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張某8月份在該企業就業,通過當月的工作,應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則企業8月份應付給張某5000元薪水的所屬時間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業9月份、10月份應付給張某的薪水的所屬時間分別是9月份和10月份。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員工張某9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8月份得工資;10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9月份的工資,11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0月份的工資,則張某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分別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由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借鑒修訂前的《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結合本文案例,我們可確知:
企業因為8月份沒有支付張某工資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應代扣其個稅;
9月份支付張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應代扣其8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0月份支付張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應代扣其9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1月份支付張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應代扣其10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本文首先給大家解答了7月申報6月工資還是5月工資這個問題,然后會計學堂小編給大家講到了如何做工資申報、工資薪金所屬時間、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個稅代扣(應稅)時間等相關問題,如果大家有疑問的可以結合案例好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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