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運費能否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貨物的內陸運輸費用、經營費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稅貨物還是免稅貨物,即出口免稅的貨物它的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當然屬于出口單價中的境外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以及傭金則不屬于抵扣范圍,應沖減當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屬于服務行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中,凡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發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但是,若取得是"營改增"試點單位(上海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是國內環節的費用,則根據勞務對應的貨物可以作為進項稅金抵扣.

出口企業的海運費是否可以抵扣稅?
貨物運輸屬于"營改增"范圍,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如果海運費是提供沿海運輸(即在中國沿海各港口間的海上運輸)服務發生的,按"營改增"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條件的,海運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如果海運費是國際貨運產生的,能否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呢?
對此,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也可推斷,國際貨運不應開具貨運專用發票而應使用普通發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運費的進項稅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盡管這里國際運輸是"服務",與貨物不同,但是增值稅的原則應該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國際貨物運輸產生的海運費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同時認為,因中國船運公司對外提供國際運輸勞務,適用零稅率,所以應使用普通發票而不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貨物的海運費及報關等運雜費取得專票能抵扣進項稅嗎?
營改增后,國際運費為零稅率,國際貨運代理為免稅,一般來說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費很難取得專票的.對于取得專票的,為貨代公司開具的6%的專票,國內的運雜費可以取得6%的代理運費或10%的運費專票.
對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以下三種情況操作:
1、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出口貨物享受退稅的,或者符合視同內銷征稅政策的可以抵扣進項稅:符合免稅的不能抵扣
2、對于外貿企業來說,不論是退稅還是免稅,都不得抵扣進項稅:符合視同內銷征稅的,可以抵扣進項稅
3、有一些稅局以海運費是客戶承擔、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為由不允許對取得的海運費進項稅抵扣,這是錯誤的.只有在FOB成交方式下,由出口企業代為收取并代支付給貨代公司或運輸公司的國際運費才是代收代付,對于CFR、CIF等出企業承擔運輸的出口業務,其國際運費不再是代收代付,而是價外費的種,所以如果取得國際運費等專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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