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商品編碼怎么填寫
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商品編碼怎么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附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寫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的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第(十六)款規定,第13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將不含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將不含稅銷售額與1%的乘積在第13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中體現.

二、關于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做會計分錄?
1、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58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488000
2、賣出: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1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16000
3、計算銷售該固定資產應交納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為8000=416000/(1+4%)*4%/2 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000
5、結轉: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三、單位固定資產轉讓如何開票?
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商品編碼怎么填寫的解釋在上文已經做出解釋,小編也拓展了一下固定資產出售賬務處理,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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