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車船稅稅款怎樣確定?
為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的通知》(保監產險[2007]501號),在交強險保單中增加了與車船稅有關的數據項目。為便于保險機構根據新修改的交強險保單,完善交強險業務及財務系統,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8號)對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對于已向稅務機關繳稅或稅務機關已經批準免稅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為0;對于稅務機關已批準減稅的機動車,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根據減稅前的應納稅額扣除依據減稅證明中注明的減稅幅度計算的減稅額確定,計算公式為: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
從2008年7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有欠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應納稅款。
(一)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其中,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
(二)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
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特殊情況下車船稅稅款怎樣確定?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計算公式是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關于這個內容很多人就介紹到這,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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