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的賠償方法有哪些?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之后,對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損害,可以獲得充分的補償。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賠償金額應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經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②損失價值的估計,應以發生危險事故的當時當地市價估計為準則;
③當損失價值無法估計,或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岐時,可以采用恢復原狀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
④保險標的物多于一項時,應逐項分開計算,各項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⑤除定值保險外,應按危險事故發生時實際損失價值為準則,并以保險金額為限,以防道德危險的發生;
⑥嚴格核對保險單的時效、財產存放地點、保險項目、被保險人,并分析出險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該賠則賠,不該賠則絕不賠。

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是什么?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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