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發票應及時報告并登報申明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上述規定取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即貴單位發票遺失后仍需登報作廢,只是無需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丟失了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能否作廢?
丟失了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能作廢。另要規定辦法規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會計學堂整理的上文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遺失發票應及時報告并登報申明作廢,而且必須是在遺失的當天。大家如遇到知道如何處理了嗎?可別說一張紙,丟就丟了吧,那樣的話可能會有不必要的麻煩哦。會計學堂,下期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