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如何疊加享受?

2019-05-22 16: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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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所得稅來說,有的是有很多的優惠政策的,那么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優惠政策如何疊加享受?小編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得出的結果是必須要滿足企業所得稅法才行,具體的請看下文!

優惠政策如何疊加享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要求,《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情形:

(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按照69號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疊加享受,比如正處于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便是被批準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

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10年收入總額1500萬元,成本費用發生額為900萬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開發新產品發生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合計100萬元。A公司2010年處于減半征稅期,其研發費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均符合相關規定。

A公司應納稅額:計稅收入可以減按收入總額的90%計算,即1500×90%=1350(萬元);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即加計100×50%=50(萬元)扣除,其準予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調整為950萬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的規定,A公司2010年度的適用稅率為12.5%;最終,A公司2010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350-950)×12.5%=5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可以參照69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如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企業,在享受減半征稅期內,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案例2:B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2014年9月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為560萬元,請問能否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優惠政策如何疊加享受?

根據69號文第二條規定,39號文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如企業符合相應條件,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案例3:C企業成立于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又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請問這兩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C企業可以疊加享受嗎?

可以疊加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五條規定,根據69號文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優惠政策如何疊加享受?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可以疊加享受,但是也是有條件的,至于是減半征收還是加計扣除政策,那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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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不可以,同時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三免三減半”所得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12 號)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號)第一條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 月18日在“新聞發布-減稅降費在行動專題專欄-總局問題答復-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中對問 題“運營污水治理項目的企業,從 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019 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 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復如下,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 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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