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已抵扣,開紅票銷售方是否要收回原藍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增值稅購買方已認證抵扣,如需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方是否收回原藍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可以相同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發票按照規定如實開具,如果發貨人和收貨人確實是相同的,也應據實開具。
購買方已抵扣,開紅票銷售方是否要收回原藍票?上文小編介紹了已經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抵扣聯是不應退還給銷售方的,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的介紹,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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