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跨月作廢應如何處理?
跨月發票不能作廢,只能開一張紅字發票沖掉它.銷貨方申請符合條件:
1、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 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提供材料:
1)、《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一式兩份),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2)、如屬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提供開票有誤的藍字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如已丟失,應提供《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和相關聯次復印件)(對應藍字發票未抵扣進項稅額時還應提供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如屬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提供購貨方出具拒收證明,注明發票開錯內容以及正確內容。
4).后續操作:銷貨方憑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及紅字發票在發票驗舊環節送稅務機關查驗。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及丟失的稅務處理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
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但不必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必須暫以《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帳憑證。
銷售方應做如下處理:
銷售方憑購貨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發生銷貨退回(含部分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的,銷售方還應該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情況二: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并且開票時間已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或者,開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但銷售方已抄稅的,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
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信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銷售方應作如下處理:
銷售方憑購貨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情況三: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并且開票時間已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或者,開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但銷售方已抄稅的,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購買方和銷售方的處理同情況二所述。
情況四:當出現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并且開票時間已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或者,開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但銷售方已抄稅的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
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的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信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
銷售方的處理同情況二所述。
情況五: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并且開票時間已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或者,開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但銷售方已抄稅的,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
由購買方出具寫明拒收理由、具體錯誤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加蓋購買方單位公章)。
銷售方應作如下處理:
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購買方出具的書面材料;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情況六:當出現開票有誤等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并且開票時間已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或者,開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但銷售方已抄稅的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
購買方不需要作處理。
銷售方應作如下處理:銷售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具體錯誤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對于前述六種情況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時,購買方和銷售方還應注意:
1、《申請單》一式兩聯(需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章):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2、《通知單》一式三聯(需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章):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3、購買方或銷售方應將《申請單》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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