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獨資企業改為個人獨資企業后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彌補嗎
我單位原為私營獨資企業,后來改為個人獨資企業。請問按現在個人所得征收管理后以前年度的虧損可否彌補?
答:按現有政策規定,私營獨資企業改為個人獨資企業后,若實行查帳征收的,其以前季度的虧損,可以按規定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后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二、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樣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三、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國稅發[1997]189號文件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這里的“五年”,是指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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