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有什么樣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3號 )的規定:
一、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吸收入股等方式,從我國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債權、實物資產以及由上述資產組合的整體資產(以下簡稱重置資產),再將上述重置資產進行轉讓、收回、置換和出售等形式的處置,并取得相應的回報。
企業處置金融資產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業收回或轉讓債權;
(二)企業所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處置擁有支配權的實物資產;
(四)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出售或轉讓;
(五)企業重置資產的退回;
(六)其他方式處置重置資產。
二、企業取得重置資產,以購買時實際支出或吸收入股時的作價為原價。重置資產的歸類以取得時的作價標的為準,可以是單獨作價的一家企業的一項股權、債權或實物資產的單項資產,也可以是多項資產捆綁后統一作價的組合資產。
企業對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資產進行重新分類組合,可以按重新分類組合后確定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的原價,但重新分類組合后的重置資產原價,不得超過企業重置資產取得時的原價。
三、企業處置重置資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有關資產的原價、費用及損失后的凈收益,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期或分批處置重置資產的,應當在其資產處置收入超過該單項或該組合資產重置資產原價時,就超過原價的部分,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組合資產應當在該組合資產全部處置完成后計算損失。
四、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應當由其自行或者委托其在我國境內的代理人,申報繳納其應納稅款。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在其一項重置資產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

拓展小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從事債權和股權類金融資產處置業務,可以免征營業稅。根據稅務總局《通知》,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處置債權和股權重置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營業稅;處置其所擁有的實物重置資產所取得的收入,該項資產屬于不動產的,征收營業稅。
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吸收人股等方式,從我國 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債權、實物資產以及由上述資產組合的整體資產(以下簡稱重置資產),再將上述 重置資產進行轉讓、收回、置換和出售等形式的處置,并取得相應的 回報。
重置資產的歸類以取得時的作價標的為準,可以是單獨作價的一家企業的一項股權、債權或實物資產的單項資產,也可以是多項資產 捆綁后統一作價的組合資產。企業對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資產進行重新分類組合,可以按重 新分類組合后確定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的原價,但重新分類組合后的重置資產原價,不得超過企業重置資產取得時的原價。
以上內容給大家介紹了“外資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規定”,也給大家普及了一些有關的小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理解上述問題。更多有關外資企業的知識,詳情請來會計學堂官網進行互動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