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是否同時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第十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退還納稅人。

現行政策規定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實際繳納是指計提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同時,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次月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起繳納。預繳增值稅不是實際繳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時候,可以先抵減已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后仍有余額的應補繳增值稅。
綜上所述,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無論從稅法規定還是從會計賬務處理上看,都不應當同時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不是實際繳納增值稅,當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時,應交增值稅應先扣減已預繳增值稅后,才是應補交的增值稅。當月計算出增值稅時,同時應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次月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起繳納。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如果仍有余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因此,預繳增值稅不應當同時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稅務干部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在審核企業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時,一定要注意不能讓企業提前交稅。
預繳增值稅是否同時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預繳增值稅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增值稅信息為企業提供服務。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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