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中撤回投資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所得。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后,如果實際收回投資,暫不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七、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后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八、境外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后,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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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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