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怎么確定
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核定,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為基數,扣除上年管理費結余和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收入(財政撥款、其他自營收入等)。
企業上交的管理費(含各項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年銷售(經營)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具體審批比例由各區縣地稅局在2%的比例內自定,同時上報市局備案。
企業按比例提取管理費,必須同時實行比例、額度控制,在額度和比例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額度和比例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對主管部門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既有國營性質又有集體性質的,其財政部門審批的管理費數額和比例準予企業在稅前扣除,并在審批主管部門管理費收取額度和比例時予以抵減。
企業及分支機構管理費無論上繳幾個管理或行業部門,其提取比例不得突破2%。

企業間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所以,企業間的管理費用,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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