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銷售材料等存貨的處理
小企業在日常活動中還可能發生對外銷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隨同商品對外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等業務。小企業銷售原材料、包裝物等存貨也視同商品銷售,其收入確認和計量原則比照商品銷售處理。企業銷售原材料、包裝物等存貨實現的收入以及結轉的相關成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
【例】甲公司銷售一批材料,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售價為1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 700元,款項已由銀行收妥。該批材料的實際成本為9 000元。假設甲公司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取得原材料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2)結轉已銷原材料的實際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9 000
貸:原材料 9 000

企業的存貨核算內容
1.原材料 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為建造固定資產等各項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同屬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資產等各項工程不符合存貨的定義,因此不能作為企業的存貨進行核算。
2.在產品 指企業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3.半成品 指經過一定生產過程并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4.產成品 指工業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企業接受外來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后,應視同企業的產成品
5.商品 指商品流通企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6.周轉材料 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材料,如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物,各種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其他周轉材料。但是,周轉材料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小企業銷售材料等存貨的處理如上。庫存商品從購進、銷售,到期末結存應該如何處理,需要財務人員熟悉其中的操作,在存貨賬務處理方面如果有疑惑的地方,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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