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專利等技術入股企業需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甲以某項專利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萬元,取得專利技術時發生一些成本20萬元,則甲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20%】。

以專利技術入股發生的評估費支出如何記賬?
例:我公司自然人股東以專利技術入股,現在發生了6萬元的評估費支出,該專利還沒完成過戶,請問這6萬元的評估費如何記賬呢?
這6萬元的評估費不應該在被投資企業入賬。
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發生的評估費應該作為股東取得投資的支付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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