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12個月,年終獎個稅怎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不論個人工作是否滿12個月,均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

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能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參照《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16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全年任職不足12個月的雇員,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雖入職未滿一年,但領到的也是年終獎,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與其他員工一樣,可以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
建議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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