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

2017-08-30 17: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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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8大家都了解嗎?下面小編整理了2018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 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8

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 黃酒 1噸=962升

(二) 啤酒 1噸=988升

(三) 汽油 1噸=1388升

(四) 柴油 1噸=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噸=1246升

(六) 石腦油 1噸=1385升

(七) 溶劑油 1噸=1282升

(八) 潤滑油 1噸=1126升

(九) 燃料油 1噸=1015升

第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第十六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八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第二十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第二十二條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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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老師,《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屬于稅務規章嗎可是,不是明確說,規章類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嗎?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共同頒布的,屬于規章。 這個是2009年就頒布的,不適用的

  • 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部門規章的是( )。A.《消費稅暫行條例》B.《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C.《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企業所得稅法》

    您好,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部門規章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4.下列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屬于部門規章的是(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B.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C.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D.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同學你好。 部門規章是細則。 行政法規是規章。

  •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是一個答案嗎,學習資料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是稅收法規

  • 老師好,《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搜不到,請幫忙搜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財法字〔1995〕6號) 分享到: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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