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2019-05-16 15:3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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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初對上年度的經營結果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依據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

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有如下相同點:

1、取得投資時,支付的交易費用都計入投資成本;

2、都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3、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4、期末發生減值跡象時,都需要進行減值測試,若發生了減值,應計提減值損失。

計提的減值以后期間都可以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公允價值的暫時性差異變動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個其他綜合收益作為一個過渡性的科目,核算的是資產未真正實現的損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那就是公允價值的持續下跌,且預計將來短期內不會回升,此時可以理解為損益真正實現,所以應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站在會計的角度,同一項資產不可能“腳踩兩只船”,即一邊核算著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一邊計提著減值。這樣的做法不符合邏輯,所以不管之前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是損失還是收益,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都應將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出,最終體現為資產減值的一種狀態。

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其他綜合收益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生減值,此時其他綜合收益的貸方數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不同的處理技巧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也有很多不同之處:1、對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債券投資,后者主要是股票投資;2、期末投資收益的確認不同——前者應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金額=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后者按應享有的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3、減值轉回的處理不同——前者的減值可以通過損益轉回,后者的減值不能通過損益轉回,而應通過權益轉回。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投資與權益投資的減值轉回不同處理,可以這樣理解:雖然二者都是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對其進行后續計量的,債務工具的波動受人為操縱的可能性較小,而股票等權益工具的價格波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企業股票虛假的減值恢復來調節利潤,準則如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其波動操縱利潤,因此不通過損益轉回,而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分錄為: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轉回減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投資轉回減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即可供出售債務投資減值轉回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東隅”;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減值轉回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二者的另一個明顯的區別是,可供出售外幣債務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外幣權益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企業所得稅知識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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