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會經費為員工購消費卡是否繳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種方式的所得,包括有價證券及實物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工會經費購買消費卡或實物支付給單位全體員工,員工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個人向企業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可否在個人所得稅扣除?
不得扣除
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免稅所得,也不屬于第六條允許減除的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 個人向企業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不屬于上述文件列舉的可扣除項目,個人向企業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不得在工資中扣除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本文就用工會經費為員工購消費卡是否繳個稅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