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發放職工集資利息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

2019-05-15 17: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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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之前有號召員工一起集資,在順利的集資之后,企業也每個月發放了一筆集資利息給職工,用于職工集資幫助的回報。那么,,福利企業發放職工集資利息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

福利企業發放職工集資利息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該廠發放給殘疾職工的集資利息屬非勞動所得,所以不享受上述減征的稅收優惠政策。該廠在發放集資利息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福利企業發放職工集資利息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

  公司發放的職工福利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解釋道: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稅發(1998)155號文解釋說,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折合成等額的貨幣額,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福利企業發放職工集資利息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要求就需要繳納,由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關系,許多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上遇到了疑問,不知道該怎么算就可以多問問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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