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可否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為進一步加強廢舊物資發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廢舊物資發票進行偷騙稅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回收企業)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廢舊物資”字樣。納入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管理的回收企業不得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三、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稅率欄填寫零; (二)稅額欄填寫零; (三)其他項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開具規定填寫。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回收企業納稅申報時,須審核報稅系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金額”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免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購進廢舊物資,取得廢舊物資專用發票,須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認證抵扣,非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
六、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時,須審核認證系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認證相符金額”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抵扣廢舊物資金額欄數據,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應對企業報送相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派專人(兩人以上)進行實地核查。
八、回收企業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底完成。凡納入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管理的回收企業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繳銷。
九、2007年6月1日以后開具的非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非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當在2007年8月份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并填報《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仍可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但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如購買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可否免征增值稅,這個問題在上文中小編已經做了明確的解答,不知你看明白了沒有。做為一名企業財稅人員,一些必要的財稅知識還是要懂的。建議你關注一下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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