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卻包括三項,即: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可以發現去掉了自然災害損失,因為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人為控制的,同時去掉了可以引發各地國稅部門浮想聯翩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另外加進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一項。
可見,需要進項轉出的非正常損失的前提必須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須是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不應當作進項稅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與實施為企業非正常損失事項的計稅納稅與會計處理帶來了新的變化,現舉例說明有關非正常損失稅務會計上的賬務處理: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5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5000×17%=850(元)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5000
貸:原材料 5000
借:管理費用4500
其他應收款———李某 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50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5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1000元。此時應把損失的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包括對應運費部分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連同損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計入“管理費用”。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原材料價格進項稅額=(5000-500)×17%=765(元);
運輸費進項500÷(1-7%)×7%=37.63(元);
應做轉出的進項稅額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5302.63
貸:原材料 4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2.63
借:管理費用4302.63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1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5302.63
由此可見,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非正常損失”所做出的新的界定增強了稅務機關對這類事項認定的操作性,只需關注企業貨物被盜或霉爛變質帶來的損失是否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其他事項如自然災害等帶來的損失不必監察,以減少工作繁雜度;同時,更多情況下的企業存貨損失進項稅額不必轉出,減輕了企業納稅負擔,賬務處理也得到了簡化。
這里需要注意,在處理產品或廢舊物資時,發生銷售價格下調的因素,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核算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如果遇到貨物損失時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全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生由于銷售價格下調而引起“正常損失”的業務處理,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或由中介機構出具貨物損失鑒證,確保正常損失的真實性,以取得稅務機關的信任和認可。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具體范圍是什么?會計學堂小編通過學習了解到,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范圍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的損失。大家記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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