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在開盤前的銷售費用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銷售費用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四條“銷售費用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房地產企業暫估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和費用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成本、開發產品建造成本和銷售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銷售成本可以按規定在當期直接扣除。
工程管理、售樓處裝修、物業前期配合費等具體核算涉及“開發成本——售樓處及樣板房”、“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等科目,參照上述工程款支付核算指引。
資本化利息核算需要,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資本化利息”科目。期末,需要按照合同預提尚未支付的應由本期承擔的資本化利息。
剩余的相關項目產生的行政辦公等費用,參照期間費用的核算,于發生時,直接進入“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相應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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