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

2019-05-15 16: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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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路過工地的時候,經常會看到一些活動房,或者是臨時性建筑,有些甚至還有比較好的房子,比如說樣本間,會計學堂小編就與大家一起分享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哈。

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

答:

根據江蘇省國稅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3]第195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臨時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臨時自用期間,不視同銷售。“臨時自用”是指使用開發產品的時間距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不滿一年;超過一年的,應作為自用,視同銷售處理。因此,你公司應根據以上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 

如何理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

答: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于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不同,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

二是從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來區分。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后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則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確保成本,略有盈余,這對于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特點來否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費,那么民辦非企業單位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國家事業單位還允許自收自支,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們應當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點,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民辦學校其宗旨應該是彌補國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目的。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又允許其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資金應投入到擴大教育事業中去。其他的民辦醫療單位、民辦文化單位、民辦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等,都具有同樣的性質。

“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怎么納稅了。現在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全,大家要與時俱進,及時跟進自己的知識儲備,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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