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偽稅控開具的專用發票丟失該如何抵扣
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管理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規定中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3)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4)末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稅款抵扣聯裝訂成冊。
(5)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丟失專用發票。
(7)損(撕)毀專用發票。
(8)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國稅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所稱的開具方不符合規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防偽稅控開具的專用發票丟失,是不可以自行抵扣的,需要到稅務部門去認證。

專用發票丟失處理方式
1.需拋開稅務機關繁瑣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罰款的單位。
2.空白增值稅發票丟失被盜需避免登報處罰的單位。
3.增值稅發票遺失且超過90天未認證的單位。
4.因保管不當等其他原因將增值稅發票遺失的單位。
5.銷貨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給購貨單位。
6.銷貨單位已經出具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但由于各種原因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不給予審核批準。
一、空白未填開的處理方法
企業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丟失或被盜空白發票的,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并附有關部門證明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辦法是:
一、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服務大廳發票管理窗口提交書面報告以及公安等部門的證明材料,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還要須在《辦稅園地》等稅務報刊雜志上登報聲明作廢。
二、主管稅務機關檢查核實處理。對丟失、損(撕)毀發票及虛報丟失發票,隱瞞案情,不主動報告等違章行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后果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已經填開的處理方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后),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防偽稅控開具的專用發票丟失該如何抵扣,專用發票丟失后就得去稅務部門認證。因此本文著重講述了專用發票丟失后的處理方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會計學堂,一個你理想當中的財會培訓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