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將如何處理
根據國稅發[1995]015號通知規定: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一般納稅人,依據《華宇課件網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相關的規定處罰。經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在六個月內停止其使用專用發票,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并責令納稅人限期完善健全專用發票使用制度,對逾期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經地、市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延長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期限。

對虛開發票行為的認定以及相關的處罰
一、“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
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對象。
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一檔處罰“可以并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并處罰款。
三、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四、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
這里的“情況”是指某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項目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于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行為的認定。“善意”的認定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應注意的是,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3)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五、“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之一,并不要求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免費為他人幫忙介紹 “業務”,都將作為虛開行為受到嚴厲的處罰。
對擅自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將如何處理?稅局上對于擅自開發票的處罰是非常明確的,建議企業在開專用發票必須要符合稅局有關規定,不符合稅局有關規定的話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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