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還是評估金額?
問:最近稅務稽查人員到我公司查賬,指出我公司房產稅交納不足。我們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房產稅金額,但公司為了融資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金額大于房產原值,稅務稽查人員認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為評估金額,這種說法正確嗎?
答:稅務機關的這個意見是可接受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據此,企業如對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賬價值,這時的賬面原值就是經評估后的原值。因此,企業應按評估后的賬面原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房屋評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文章給大家解答了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還是評估金額,以及給大家拓展了房產稅的有關小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會受益匪淺。在日常生活中,多了解有關會計的知識對大家是很有好處的,有興趣的小伙伴,趕快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