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額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
問:企業計提會計折舊年限大于稅法允許折舊年限,造成會計年折舊額小于稅法允許計提年折舊,請問差額是否應進行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依據?
答:是的,這部分折舊額的差額可以在以后年度做納稅調減處理。會計的折舊年限是按會計估計確定的,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會計上如何進行折舊的賬務處理并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中折舊的計算扣除,所以,會計上雖然已經提足折舊,但按稅法的規定,并未在稅前扣除足額的折舊,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繼續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折舊額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有哪些?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折舊額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稅法知識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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