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為千分之二從何年開始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只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均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本條例從1998年開始實施,2001年起改為萬分之五。

何謂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征是:(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稅收領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并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征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如果您在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于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要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人民幣帳戶最低收取人民幣10元,美元帳戶最低收取1美元(指定卡種除外)。
滯納金為千分之二從何年開始實施?稅收滯納金作為行政機關收取的,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點需要大家注意。平常工作中,不要忘記及時繳納稅款,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金的出現。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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