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技術原因淘汰的財產形成的損失需備案嗎
問:零備件由于技術原因被淘汰,與稅務機關溝通,可以不做進項稅轉出。那么,年底作所得稅申報中,這部分損失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財產損失的批復?
答:目前新的財產損失審批辦法尚未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明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依據該文件規定,我們理解《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與新法不違背之處在沒有新規定前應可以繼續參照執行,現在也陸續有部分省市在其匯算清繳辦法中明確了財產損失類審批項目可暫按13號令繼續執行。
在《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第六條明確“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第七條“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所以,我們理解您上述的財產損失還是需要報送稅務機關進行審批后方可進行稅務處理,但具體事宜還請您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處理會更加穩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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