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是不是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對于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只有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三、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資格,并按規定補繳當年已免稅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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