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的涉稅處理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價外收費等費用,營業稅法規定是需要納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按照政策規定,即使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沒有利差,也要繳納營業稅。為了避免全額納稅,開發企業可以設立或委托代理機構收取代收費用,因為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是按實際收取的報酬納稅。《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 ] 076號)第四條關于代理業營業額問題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房地產公司代收的費用的涉稅處理是什么?通過上文,大家了解房地產公司代收的費用包括哪些事項,發生時是否繳納營業稅?如果大家對房地產企業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到會計學堂的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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