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商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交政府是否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其中,由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合資建設,完工后有償移交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該項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相關稅費問題
1.營業稅及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并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
2.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無償移交政府有關部門管理使用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免征印花稅。
4.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房產商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交政府是否納稅?以上是房產商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交政府的一些介紹,“營改增”行業稅率和之前不同,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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