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一般納稅人資格證能否給對方開專用發票?
例:我公司購買貨物需要銷售方開具專票,對方非要我們提供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是否有文件規定不再需要提供這個證明?
參考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一般納稅人能否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銷售單位只要不在上述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內,是可以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但在實務中,為了征管的管理要求,稅務局要求企業開票前應盡量明確對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避免開具的專用發票對方一直未認證而產生滯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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