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違約金如何開具發票?
案例:鄭女士去年在某大型樓盤購置了一套商品房,根據簽訂的購房合同,該商品房應在當年10月份交樓,但由于工程進度原因,發展商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份才交樓,按照購房合同規定,鄭女士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8萬元。經過多次交涉后,發展商終于同意支付該筆違約金,但要求鄭女士提供發票給發展商,理由是要憑發票入賬,為此,鄭女士專程來地稅局咨詢辦理。
越秀區地稅局工作人員告訴鄭女士,她所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根據文件《關于取消〈廣東省廣州市非經營收入發票〉及相關業務用票管理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331號)的有關規定:“對單位、個人經營活動過程中,取得屬于稅法規定應征、免征及暫不征收營業稅項目的經營收入(含各種涉稅收入的價外收費),應使用該營業項目設置的種類發票。”而鄭女士收取開發商賠付違約金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條例中規定的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鄭女士不需要向發展商提供發票。
同時,工作人員還告訴鄭女士,個人購買商品房,因銷售方違約而從銷售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收取違約金是否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但如果違約方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于受讓方來說應不涉及營業稅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于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支付違約金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因此,企業支付違約金取得對方開具的適當憑據可在稅前扣除。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作這樣的界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說明,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于銷售額的范疇,應當繳納增值稅。

1、對于合同違約金是否交納個稅目前沒有明確文件說明,所以需要從《個人所得稅法》來判斷是否交納個稅,首先分析個稅的稅目,可以確認如果征稅應在第十一類內“其他所得”,但此類必須是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目前國家發布了一些文件列舉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納稅的事項,但并不包括合同違約金,因此不需要交納個稅。另外從個稅的計稅基礎來看,有相應的收入才涉及到納稅義務,而合同違約金實際是一種對損失的補償,由于延期交房,業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損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納個稅。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就需要交納個稅了。
2、對于企業來說,這部分支出屬于合同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這部分無法取得發票,根據協議、收據等入賬即可。
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有以下:(1)財稅[2011]50號:從其他單位開展的各類活動中取得的隨時抽獎、禮品;(2)國稅函[2006]865號:解除購房合同;(3)財稅[2005]94號:擔保報酬;(4)國稅發[1999]58號: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5)國稅函[1999]627:證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續費返還;(6)國稅函[1998]546號:保險公司支付利息;(7)財稅[1995]64號:攬儲獎金;(8)國稅函發[1995]351號: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收取違約金如何開具發票?上文介紹了個人收取的違約金是不需要開具發票的,且違約金在稅務文件中沒有相關的政策表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是不需要繳納的,個人收取違約金是否繳稅這個問題上文也介紹到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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