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費稅前列支的標準和報銷票據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京地稅企[2003]641號文是對公務通訊費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如果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公務通訊費超過300元,超過的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個人所得稅方面,職工取得開具給企業的公務通訊費發票實報實銷的,不并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通訊費發票開具給個人能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精神,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是準予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未見有實質性改變的規定)。近幾年,隨著通訊技術尤其是移動通訊技術的發展,加上通訊制度改革,公務通訊“個人化”事實上已經不可避免,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下發后,各地為執行方便都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大體分兩種做法:一種是規定限額列支,比如某一層級人員每月可以給予若干金額的通訊費補貼,不需要提供通訊費發票;而另一類是限額報銷,即在不超過規定的標準內憑通訊費發票報銷。在第二種情況下,所能取得的通訊費發票只能是開具給個人的。
本期會計學堂關于通信費稅前列支的標準和報銷票據的要求,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因為企業選擇支付給職工通信費的方式不同,所以會計處理方式也不想同。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你對此已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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