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銷及折舊年限與稅法不一致的處理?
答:稅法與會計中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分析。
1、如果企業的折舊、攤銷年限長,稅法中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短,則應該是按照會計中實際執行的年限作為稅法中的年限計算。
例如:某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8年,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5年以上,則可以按照稅法和會計中認可的折舊年限均為8年,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用進行納稅調整。
2.如果企業的折舊攤銷年限短,稅法中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長,則應該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和會計的年限造成的納稅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某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3年,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5年以上,則在前3年中,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額小于會計中計提的折舊額,后2年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額大于會計中計提的折舊額,對于這種情況,要作為時間性差異進行調整。前3年,將會計計提折舊大于稅法準予扣除折舊的金額,作為企業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后2年,會計中已經沒有計提折舊,則將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的金額,作為企業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稅法中規定的折舊的年限一般是最低年限的意思,所以,如果企業采用高于最低年限的折舊年限作為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的情況下,一般稅務機關會認可企業采用的年限數,所以是不存在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

新稅法開辦費怎么攤銷?
答: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下列支出不列入開辦費范圍: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后的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開辦費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低于3年攤銷,但攤銷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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