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關于開辦費是如何進行調整的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開辦費的處理在賬務上和稅務上存在時間性差異,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應按規定做納稅調整。企業應將當年可以扣除的開辦費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三《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的第14行按規定進行填寫,在會計上一次記入“管理費用”的當年應做納稅調增處理,相應調增數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8行進行反映;之后的四個年度應做納稅調減處理,相應調整數在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進行反映。

新稅法下開辦費如何處理?
一、兩種處理方法都可以。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二、二者區別主要在會計處理、所得稅繳納的區別。
一、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攤銷。
1、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2、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3、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4、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后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二、 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中有規定,籌辦期的定義,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會計學堂本期關于稅法上關于開辦費是如何進行調整的相關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開辦費主要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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