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于違約金進項稅抵扣的問題
【答案】
合同違約金的進項稅能否抵扣?
企業支付購貨方采購合同違約金,對方開據增值稅發票應交納增值稅,請問我方支付違約金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企業支付購貨方采購合同違約金如果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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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某公司在購買貨物時發現所購貨物有瑕疵,決定將所有貨物退給銷貨方。后經人民法院裁定,對方賠付該公司50余萬元的賠償金。請問,該公司收取的賠償金是否作銷售收入處理,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北京國稅)
【解答】根據現行增值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導致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違約金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同時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
問:我公司向進貨商進貨,因延遲付款,對方收取價外費用(延遲付款利息),并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對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案情簡介: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務,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務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A公司將違約金收入掛在其它應付款,通過這種方式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目的。(江蘇地稅)
稅法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該納入應稅所得中,計繳企業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已向該企業依法追繳其少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并給予罰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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