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于增資印花稅的問題
【答案】
增資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國稅發(1994)0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記載資金的帳簿按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所以,增加的注冊資本均應按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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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資如何繳納印花稅
例:2013年,我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并依法繳納了印花稅,2014年2月公司減資20萬元,2015年1月企業再增資30萬元,也就是說公司現在的注冊資本為110萬元。我公司應當按10萬元還是30萬元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若該企業確有證據證明2013年已按100萬元繳納過印花稅,那么2015年增資時只需按10萬元繳納印花稅。
增資換取股權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增資,會涉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應當就增加部分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另外對方公司向貴公司轉讓股權,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適用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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