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費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才合理
通常情況下,企業會將一次會議的發生所有相關費用包括會議舉辦地點的場租、與會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會議舉辦期間的餐飲費、會場布置及其它相關雜費全部列入會議費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也有當地稅務機關要求會議中發生的餐費單獨核算的,企業則將會議餐費單獨列示出來并核算至業務招待費,還有對企業會計核算方式監管極為嚴格的地域,這些地方的企業被要求按照經濟業務取得發票的具體內容核算至對應的會計科目,即將會議餐費核算至業務招待費,員工參會交通費核算至差旅費、會議辦公用品核算至辦公用品、會議相關雜費核算至公雜費。如此要求,雖然形式上滿足了的會計核算的“客觀性”原則,實際上卻把企業一個完整的經濟業務割裂開來,分散為各自獨立的一個經濟業務體現在不同的會計科目賬目上,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相關性原則”其實是背道而弛的。“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符合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滿足各有關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所以從企業內部會計信息質量管理要求的角度看,將會議費中相關費用支出項目統一核算成“會議費”一個會計科目比分割為多個經濟業務更符合“客觀性原則”,也更能滿足企業會計信息統計的需要。
前邊我們說到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對于企業會議費的核算要求并無直接相關規定,事實上,國家財政部對于黨政機關的會議費的開支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2013年下發的《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文件中明確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從制度規范的主體來看,國家對于黨政機關的紀律要求明顯要高于企業標準,所以企業完全可以參照此文件的要求執行,既然黨政機關單位的會議費允許列支伙食費、交通費等費用支出項目,我們有理由推斷,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會議費同樣可以列支餐飲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此外,筆者在財政部網站上的“調查研究”專欄上查閱到一篇名為《企業“會議費”科目列支亟待規范》內部評論文章,文中提及“湖北專員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部分單位對‘會議費’的列支內容和形式不規范、不嚴謹、不真實,存在大量以餐費、購米購油等名目虛列會議費,銀企聯誼開支列入會議費,會議費內容不實,會議費報銷內容(附件)不齊全等問題”。并在文中重點提及了企業會議費用中“用餐”的合理性問題,提出會議用餐需要“從‘質’和‘量’來考慮,‘質’上來看,有會議通知、會議內容、出席人員、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均齊全,看起來是合理的;‘量’上來看,過高的人均開支標準、過于頻繁的相似會議支出就是不合理的”。
這篇文章的評論重點雖然是企業“虛列”會議費用的不實支出問題,但其對于會議中“餐費”的合理性評定建議卻從側面也反應了企業的會議費中是可以列支招待費、交通費等相關在會議期間發生的費用的。同時,文章對企業列支相關費用也提出了必要的合理性支持要求,也就是說企業在會議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必須有“度”的考量,而不能借會議之名過度鋪張或虛列費用,這個“度”我們認為就是企業的費用支出標準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如果企業費用支出的相關內控制度完善,支出標準明確,依據上述制度及內部文件,企業是完全可以在會議費中列支相關費用并統一核算至會議費科目的。
對于企業而言,招待費的列支受到收入比例的嚴格限制,作為企業的稀缺資源,管理者對于招待費的分配和使用尤為重視,如果我們財務工作者能夠主動尋求政策支持,并能夠與當地稅務局積極溝通解決類似問題,一方面既可以體現財務管控水平,另一方面也確實能為企業節約財稅支出。
知識擴展
會議費稅前列支的條件
會務費即指會議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租用會議場所 費用、會議資料費、交通費、茶水費、餐費、住宿費等。
會務費稅前列支標準要求:
1、 有正式會議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 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2、 報銷時,應將會議通知附于票據后。 達到以上要求的,可全額在稅前列支。 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 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 與企業生產 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 職工獎勵、 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 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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