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住房租賃稅收政策基本情況
目前,我國房屋出租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各稅種計稅依據不同,個人出租住房、企業出租住房的稅率也存在差別。
(一)個人出租住房
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1年和2008年兩次調整住房租賃稅收政策,2001年調整前,住房出租的整體稅收負擔為租金收入的17.5%-30%,2001年調整后,個人出租住房的整體稅負在7.3%-14.57%,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通知規定,對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免征,對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減征。具體情況如表1。
2016年,我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提出要對住房租賃給予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通過表2可以看出,“營改增”后,個人出租住房的各項稅負總計約為12.6%。
(二)企業出租住房
根據現有的稅收政策,企業出租住房需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負如表3所示。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企業住房租賃相關稅負已經達到租金收入的15.3%。

二、住房租賃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租賃市場缺乏系統性稅收政策
長期以來,住房租賃市場未受到足夠重視,相應稅收政策也缺乏全面系統性設計。國家財稅部門先后在2000年、2008年和2016年對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做出過調整,但其政策設計分別從屬于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營改增”試點工作,沒有單獨對住房租賃市場進行稅制設計。稅收制度和優惠政策出現在各種不同文件中,政策之間的銜接性有待加強。
(二)住房租賃涉及稅種多且重復征收,稅負過高
房屋出租涉及房產稅、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各稅種計稅依據不同,給普通民眾造成理解和接受的障礙。同時,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所得稅屬于收入調節稅,在房屋持有、流轉、租賃獲利的多個環節對出租房屋行為重復征稅,各項稅種單獨設置稅率,綜合稅負過高。對專業化租賃企業而言,在企業經營租賃業務收益率已經很低的情況下,還要承擔高額稅負,難以實現盈利,無法實現良性循環和規模化經營,不能承擔穩定租賃市場“壓艙石”的角色。
(三)現有稅制不利于鼓勵個人租賃房源以登記備案的正規途徑進入市場
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關鍵在于盤活社會閑置存量房源,提高住房利用率。但目前稅制下,個人閑置住房無需繳稅,而一旦進入租賃市場則可能面臨多項稅賦,不利于鼓勵閑置房源業主出租住房。由于稅收的依據是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出于避稅需要,個人出租住房大多不主動登記備案,客觀上造成住房租賃行為脫離政府監管,整個租賃市場亂象叢生,租賃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難以有效保障。
(四)缺乏引導城鎮居民選擇租房的稅收設計
為轉變“單一購房”消費理念,鼓勵住房租賃消費模式,目前的政策有提取公積金用于繳納租金、對于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家庭根據其支付能力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部分城市對新市民采取發放補貼的形式鼓勵城鎮居民選擇租房。但從稅制設計上看,除免征印花稅之外,個人承租住房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租金支出尚不能抵扣個人所得稅。
(五)稅收征繳存在操作難點
目前,個人出租住房的稅收征繳是以登記備案為基礎,但實際上因為租賃住房絕大多數未在政府機構備案,實際征收存在較大困難。從對建設銀行分行的調研了解到,稅務部門沒有精力和手段加強此類稅收的征管,只有個別承租人因需要領取公積金、辦理居住證、單位報銷租房款、政府發放住房補助等特殊原因,必須辦理住房租賃備案時,由承租人實際承擔應由出租人繳納的各項稅。對轉租型租賃企業而言,在籌集個人閑散房源時,操作中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若全額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將導致企業虧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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