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調整金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罰。
據此,該企業關聯交易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但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備案嘛?
答:
一、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時,直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填入即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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