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銷售家電并負責運輸如何納稅?
答:
商貿企業銷售家電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屬于混業經營,應分情況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從高適用稅率。因此,銷售家電并負責運輸這兩項業務,應該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按銷售貨物17%和運輸服務11%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至于新購置運輸車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由于公司提供的是免費運輸服務,如果家電銷售收入和運輸服務收入未能分別核算銷售額,應從高適用稅率,一并按銷售貨物17%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答: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新開業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注冊資金在6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待實際生產經營滿一年后,視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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