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件遺失如何處理
問題:稅務證件包含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請問:以上兩種稅務證件遺失、被盜是否要罰款、是否都要登報,是否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要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有何法律依據。
回復:《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未規定必須罰款,被盜需要出具立案說明。

稅務登記證件在什么情況下出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在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 開立銀行帳戶
? 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 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 領購發票
? 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 辦理停業、歇業
? 其它有關稅務事項
通過以上對“稅務證件遺失如何處理”的解答,以及稅務登記證的出示情況,相信大家對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其他問題的小伙伴,可以咨詢會計學堂官網的金牌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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