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稅款時加收的滯納金有上限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法規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規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不需要加收稅收滯納金的幾種情形
不加情形: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的情形,不適用“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風險提示:上述情況不包括“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繳納或追繳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 不加情形: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補交稅款時加收的滯納金有上限嗎?根據國家的規定,補交稅款時加收的滯納金沒有上限。以及介紹了幾種不需要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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