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異地存放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1、異地設立倉庫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售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售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據此,貴公司異地設立倉庫不開具發票或不收取貨款,就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2、異地設立倉庫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據此,貴公司異地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倉庫,應當在法人登記注冊地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因此,貴公司異地設立倉庫 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另外,依據稅法規定,房產稅應當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繳納。

某公司貨物的異地庫存是否視為銷售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文號: [ 國稅發[1998]13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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